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4-19 点击数:

各校外教学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招生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措施保障力度,确保招生宣传实效

招生工作是学校继续教育事业的生命线,生源质量关系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校外教学点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进一步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招生工作,人人尽责”的思想,发挥学校与校外教学点两个层面招生宣传主体联动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招生宣传义务。

加大招生宣传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生源质量。充分利用好新媒体宣传媒介,吸引更多优质生源;组建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好、服务意识强的专业化招生宣传队伍,保证宣传工作质量;组织动员多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选择重点区域,抓住关键节点,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工作,确保年度生源质量和招生计划的完成。

二、规范招生宣传管理,加强招生宣传资格审核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办学信誉,规范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活动,严禁转移和下放学校办学权、招生权,共同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

1.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宣传统一以德州学院名义统筹开展。

2.参加当年招生宣传的校外教学点,必须是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站点。

3.和我校已经签订办学协议,但上报材料尚未被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设立校外教学点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4.每年招生宣传工作开展前已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不得参与招生宣传工作。

5.校外教学点与学校联合办学协议签订期满后,如未按要求续签协议的,不得继续从事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三、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坚持依法办学,规范招生宣传。要从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

1.加强报考政策咨询,熟悉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政策和招生宣传的工作内容,重点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规范招生宣传工作行为,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2.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招生宣传业务能力。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政策,准确把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形式的性质和特点,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不得在招生宣传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的一切活动。

四、严格招生宣传纪律,加强招生宣传监督

严格招生宣传纪律,规范招生宣传方式,加强对招生宣传过程的监督与检查。

1.招生宣传统一以德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作为招生宣传的主体资料,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如有特殊需求另印制招生宣传资料,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

2.发布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实事求是,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学习形式、收费标准等关键信,不得混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与专科,网络教育与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3.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向考生作出与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和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承诺,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借继续教育学费标准调整作为宣传招生内容。

4.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对学生许下“考 试包 过关”、“100%取得学籍”、“包拿文凭”、“轻轻松松拿文凭”等任何承诺。

5.严格按学费收费标准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6.对于违反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纪律的校外教学点,将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招生,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 将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希望各校外教学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招生宣传环境,切实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良好声誉。

 

德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4月19

 

微信公众号:   德州学院继续教育  联系电话:0534—8985826(招生)、8985520(学籍)   


管理员登录